年5月,罗马委员会颁布了功能性胃肠病(FGIDs)罗马Ⅳ诊断标准,对FGIDs诊断标准进行了修订。此次修订也涉及FGIDs中的肠易激综合征(IBS)的诊断标准。那么这次修订会对临床诊断带来哪些影响呢?
年9月,中华医学会消化分会候任主委、消化微创与介入学组组长、中国医师协会消化分会副会长、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唐承薇教授接受了丁香园的采访,结合罗马Ⅳ诊断标准与中国的实际情况,介绍了IBS的诊断。
诊断IBS:不必按图索骥,强调灵活决策
IBS是消化科常见的疾病之一,IBS的主要症状有腹痛、腹胀、腹部不适等,排便后症状多改善,常伴有排便习惯(频率和/或性状)的改变,我国普通人群的IBS整体患病率为6.5%[1],其症状反复发作,不同程度地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。
与罗马Ⅲ诊断标准相比,罗马Ⅳ标准将IBS诊断标准中的「腹部不适」删除,仅以「腹痛」作为关键诊断标准;将诊断的症状阈值调整为「近3个月内平均发作至少每周1天」,即诊断上要求了更加严格的频次[2]。
上述修改主要基于不同文化背景对腹部不适的理解存在差异,从西方国家已有的资料推测在诊断标准中删去「腹部不适」并不影响绝大多数IBS患者的诊断[3]。更重要的是,腹痛可以将症状明显严重的这一类患者「归纳」在一起,使得世界各地的学者能够使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流行病学调查、临床研究及新药疗效的定量评价,让研究结果更具可比性。
那么这一修订,对中国IBS患者的诊断可能会产生哪些影响?唐教授认为,关于「腹痛」的定义,不同的病人甚至是不同的医生描述都可以有很大的差别。有些可描述为腹部不适,有些症状明显突出的就可能描述为腹痛,还有些甚至将「腹痛」称之为烧灼感、腹胀等等,腹痛作为一种内脏疼痛,具有「模棱两可」的临床特点。因此这样的修订实际上对平常的临床诊断来说,意义并不太大。
所以在临床诊断IBS时没有必要按图索骥,此次修订后的IBS的诊断标准较为严格,但临床上我们还要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、主要症状进行相应的诊断及治疗,灵活决策,不必拘泥于是否完全符合罗马Ⅳ标准。在诊断IBS时,我们需要慎重的排除很多器质性疾病,然后按照诊断流程,做出诊断。
诊断FGIDs:除外器质性疾病是重中之重
对于FGIDs来说,最关键的诊断要点,就是要与器质性疾病鉴别,而不仅仅是从症状上去套用罗马Ⅳ诊断标准。
唐教授举例说,一个患者因腹痛、腹部不适、腹胀等情况就诊,首先不能去按照罗马Ⅳ标准去套,而是应该通过专业的诊断思路弄清楚病因,看是由器质性疾病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不适。
版《中国肠易激综合征专家共识意见》指出,对有警报征象的患者,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进一步检查排除器质性疾病[1]。警报征象包括:年龄>40岁、便血、粪便隐血试验阳性、贫血、腹部包块、腹水、发热、体质量减轻、结直肠癌家族史[1]。还需注意的是,炎症免疫与FGIDs的发病关系密切。
FGIDs患者存在胃肠道炎症细胞的浸润,通过其释放的大量炎症因子作用于胃肠平滑肌、肠神经系统等,最终影响消化道动力和感觉功能[4],也就是说,即使诊断为FGIDs,也可能合并器质性病变,只是其具体机制有待进一步研究。
FGIDs的病理生理机制比较复杂,与黏膜炎症、内脏高敏感、精神心理等多因素有关[4]。唐教授呼吁临床上应搜集详细的症状描述,以帮助排除器质性疾病以及精神心理因素的影响,以便明确诊断。
总结
虽然罗马Ⅳ诊断标准的颁布,FGIDs的诊断有了新的参考依据,如IBS。应用罗马Ⅳ标准时,不可按图索骥,照本宣科,而应从临床实际出发,灵活决策,在排除器质性疾病后,通过搜集详细的症状进行相应的诊断及治疗,不必拘泥于是否完全符合罗马Ⅳ标准。
头图来源:站酷海洛Plus
编辑:Vivian
参考文献
1.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.中国肠易激综合征专家共识意见(年,上海).中华消化杂志,,36(5):-.
2.袁耀宗.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诊疗进展专家会议纪要.中华消化杂志,,39(3):-.
3.方秀才.罗马Ⅳ功能性肠病诊断标准的修改对我国的影响[J].胃肠病学和肝病学杂志,(5):-.
4.张丽,陈明锴,邓琴.炎症免疫与功能性胃肠病[J].世界华人消化杂志,(26):-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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